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限航流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1999年至2002年汛期更好地组织各类船舶安全、有序地通过三峡坝区航段,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明渠通过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期在三峡工程明渠航行的各类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汛期限航流量为25000 ̄50000立方米/秒。各类船舶汛期限航流量见附表。

第五条 当流量5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水域实行禁航。

第六条 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明渠实行单向控制航行。

第七条 当流量3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船长40米以上客船在明渠禁止夜航。当流量30000立方米/秒以上时,其他船舶(队)在明渠禁止夜航。

第八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上时,通过明渠的各类船舶必须持有船检部门按规定签发的有效的《明渠适航证书》。

第九条 当流量25000立方米/秒以下时,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需要绞滩通过明渠的船舶(队)按《三峡工程明渠汛期绞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船舶驾引人员应熟悉明渠汛期航线、航法,谨慎操作,并根据当航次船舶(队)的载量、队形、过滩能力、操纵性能和水流条件合理选择申报明渠或临时船闸通过。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表:三峡工程明渠汛期船舶(队)限航流量表(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