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的精神和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仍为4%;原定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为6%暂缓执行。
二、从1994年起,教育专项资金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税额为依据计算征集。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上一篇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 →
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