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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4)4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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