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条款失效],《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取消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及胶合板的进口指定经营》(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8号),本法规中“《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2004年12月11日起被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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