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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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