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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经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第122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到2500元。新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自1994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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