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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通报。[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本法规中补充意见自2007年8月6日起失效。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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