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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吉林、海南、上海、湖北、广东、江苏、山东、重庆、浙江、广西、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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