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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管办琼证办[1994]14号《关于同意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的报告》、《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4087.599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065.699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21.8999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4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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