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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皖证管字[1995]022号文《关于同意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的批复》、《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能源投资总公司参与皖能配股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66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9750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48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100万股。社会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处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有法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社会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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