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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5]28号文《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11.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发起人法人股股东配售1188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7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853.2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14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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