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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监发字[1995]024号文《关于同意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和《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3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66万股,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41.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724.5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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