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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漆等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

鉴于国内水路运输的特点和实践,参照国内铁路、公路运输的现状,根据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危规》”)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现明确以下事项:

一、下列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1.国内危规编号32199项下的货物,联合国编号1266,闪点23 ̄61度C.C.,并能与水完全混溶,且每一容器容量不超过250升,如:花露水等货物。

2.生漆(大漆),国内危规编号61872。

3.氯铂酸,国内危规编号81507,联合国编号2507。

4.氯化锌及其溶液,国内危规编号83504,联合国编号2331和1804。

5.镓(金属镓),国内危规编号83506,联合国编号2803。

二、下列货物可按《国内危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水路运输:

1.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国内危规编号32195;

2.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黏剂,国内危规编号32196;

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国内危规编号32199;

4.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国内危规编号33645;

5.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国内危规编号33647;

上述货物在国际航线运输时,仍按《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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