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部直属各海监局: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业经该组织第18届大会以A.736(18)号决议通过,于1995年11月4日生效。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缔约方,并对该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于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执行该修正案的有关要求。因突尼斯政府对该修正案提出了反对意见,故该修正案只适用于突尼斯以外的所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缔约方。现将该修正案文本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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