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1995)036号《关于同意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股配方案的批复》、1995年4月27日《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16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48万股,向发起人配售1512万股。发起人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社会公众股东因发起人转让配股权而增加的股份在国务院就有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以前,暂不上市流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