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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哈密碱厂和哈密地区盐化总厂实行“盐碱合一”的复函》的通知

哈密地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 (1 9 9 5)3 5号《关于同意新疆哈密碱厂和哈密地区盐化总厂实行“盐碱合一”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新政办函(1995)35号《关于同意新疆哈密碱厂和哈密地区盐化总厂实行“盐碱合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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