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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对铁路工附业税收征管,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关于北疆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可按此文件精神比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28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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