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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5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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