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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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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