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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监督,根据《 审计法》和《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是指利用贷款、集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含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下同),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集资的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实施;

(二)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市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三)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审计机构的工作,下级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依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审计

第五条 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审查拟建项目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预期车辆通行量、通行费收取标准、投资回报率和回收期是否进行科学地论证,有无还本付息能力。

第七条 审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等,是否经规定的机关立项批准;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审查拟建项目资金来源的构成是否合规、合法。资金来源总额与项目投资总额是否吻合,有无资金缺口;贷款或集资是否经规定的机关批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政策。

第三章 建设期审计

第九条 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该公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列入公路建设计划。

(二)贷款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概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借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现象。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虚列工程成本现象。

(三)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进度和招投标协议,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现象。

第十一条 对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安排工程建设,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现象。

(二)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增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点)。

第十二条 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工程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概、预算,分析投资节、超原因。

(二)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三)会计决算是否按期报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四)结余资金及材料、物资的处理是否合规。

第四章 通行费征收审计

第十三条 对通行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收费标准是否由当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是否符合还贷需要。

(三)收费期满已还清贷款、集资的公路项目,是否停止收费。(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收费期满未还清贷款、集资且须继续收费的,是否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对通行费征收、管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职责分工制度,开票、收款与记帐三者是否实行职务分离,各有关部门在业务上是否互相制约。

(二)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各项管理措施是否积极、有效,会计帐册、报表、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是否建立完善的收费稽查制度。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对收取通行费的票据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票据是否经省级财政部门监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票据上是否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有无使用假票、废票等不合规票据收费现象。

(二)票据是否由专人、专库保管,其保管、领发制度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善,日常保管是否安全、有效。

(三)票据是否按顺序连号使用,核销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销的票据票面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一致。

(四)票据是否及时盘点,票据帐实、帐卡、帐表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通行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收费工作是否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是否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三)通行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设立专户存储,通行费收入(含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是否按时、足额解缴,有无截留、隐瞒、转移收入现象。

(四)是否编制征收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坐支现象。

第五章 通行费使用审计

第十七条 审查通行费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审查通行费使用是否实行计划管理。还贷计划和经费计划的比例是否合规、合理,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外项目支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查通行费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和滥发钱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查有无挪用、挤占和虚列通行费支出等违纪行为。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应适应审计任务的需要,并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方式、内容及重点,审计的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时间、范围和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

(一)向被审计单位阐明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搜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计划、财会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并按照分工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点。对审计事项,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五)评价和建议等。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审计认定的事实;

(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依据;

(四)改进建议。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应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审计意见书所列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

(二)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每项审计事项终结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10月1日起,请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建设中组织试行。今后,凡在我国境内进行城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一律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在试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等)的勘察设计,均应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城市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通用厂房等。

第三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按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内容要单独注明。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双方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第七条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勘察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额度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对需要总包和分包的项目,应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乙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由乙方对甲方负总体责任。总包和分包的项目不能转包给其它的设计单位,严禁出卖图章、图签等行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指导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三、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培训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第十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分级审查管理意见由各省确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接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经审查同意的合同,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后10日内提出意见(勘察合同5日内提出意见),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报送。10日后(勘察合同5日后)未经办理的,视为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单方终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商定确需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设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96--0203(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96--020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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