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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冀股办〔199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邯郸陶瓷(集团)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冀政函〔1995〕121号)及《关于将我省1995年A股首推企业调整为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的函》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申请报告》(君发字[1996]第80号)及江西省证管办《关于呈请审批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赣证办[1996]08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216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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