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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规定:“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经市政府批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我市停止征收屠宰税,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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