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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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