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纪要(1996年113次)精神,经研究,现对省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l、对车辆通行费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鉴于目前我省交通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其他各项收费,今明两年暂缓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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