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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纪要(1996年113次)精神,经研究,现对省交通系统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l、对车辆通行费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鉴于目前我省交通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其他各项收费,今明两年暂缓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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