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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业务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暂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征税。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以国税[1994]087号文件规定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此后又于同年四月初下发了国税明电[1994]052号特急明传电报,明确暂停执行国税发[1994]087号件。据此,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新的规定前,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暂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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