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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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