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同意1991年9月2日颁布的《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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