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未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均应按照本“通知”立即办理“专户”开设等事宜;并按规定使用、管理好“专户”;对各级国税局内设的稽查科,亦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设置专户,对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统计上报。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均为一级核算单位,应独立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其查补收人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帐工作,应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负责。
三、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专职的会统人员,负责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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