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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饲料加工企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饲料加工企业是指生产配合饲料、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 料等饲料产品的企业,不包括生产单一饲料原料的饲料工业企业。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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