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3〕136号收悉。省政府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平泉县七沟以东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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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3〕136号收悉。省政府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平泉县七沟以东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