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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通知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这里说的税务机关具体是指哪一级税务机关,要求区局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财税字(94) 001《通知》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入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其余一律由省级税务局审批,区局根据新疆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下放地、州级税务机关。现对《通知》中十五项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问题: 第“1”由地、州、市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第“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问题:第“l”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由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对城镇的开展上述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出地、州、市税务局审核批准。第“2”一“6”,一律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划分的权限审批。

(三)关于企业利用三废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优惠问题:第“l”一“2”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第“3”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关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五)关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优惠问题;

(六)关于企业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优惠问题;

(七)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问题;以上(五)一(七)项均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八)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的优惠问题;

(九)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优惠问题;以上(八)一(九)项均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终审认定后方可按规定执行。

(十)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优惠问题;

(十一)关于地矿部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优惠问题;

(十二)关于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境外收入的优惠问题;

(十三)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优惠问题;

(十四)关于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的优惠问题;以上(十)一(十四)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三字( 1994) 056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号中所指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是指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报上一级税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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