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上一篇
关于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确定本市郊区中心镇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