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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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