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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保险公司的固定资金应在各级公司的所在地规定计税贴花,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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