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15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