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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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