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二建向所属单位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2000]17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1999]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二建所属机械修造厂负担费用39.36万元,吊装运输分公司负担费用37.22万元,并允许在2000年度内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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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二建向所属单位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2000]17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1999]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二建所属机械修造厂负担费用39.36万元,吊装运输分公司负担费用37.22万元,并允许在2000年度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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