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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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