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经贸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社保公司,中央驻吉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加快吉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结构调整,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省直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省直有关部门及省直国有控股公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整体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各市(州)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通知》规定实施,规范操作。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妥善安置好职工。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申报审核要按程序办理,省直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的同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联合批复,审批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依据批复意见,对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分别报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情况,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中央企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
三、稳妥推进,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分流,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对改制企业既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又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制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职工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附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省经贸委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