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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