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2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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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22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