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缴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军用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征收农业税问题,经与总后勤部研究,规定如下:
一、部队在飞机场范围内,跑道以外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二、部队在飞机场以外,耕种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农业税。
民航机场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上一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同意建立塞罕坝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复函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