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地税所(分局)工作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理顺和完善全省乡镇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吉政办发[2003]7号)精神,目前各级局正在积极落实设置乡镇地税所(分局)的有关组建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乡镇地税所(分局)职能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地税所(分局)的管理体制
各乡镇地税所(分局)是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乡镇地方税收的直属机构,实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乡镇地税分局(所)的主要职责
乡镇地税所(分局)同时承担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属地纳税人的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工作;
(二) 负责税源管理,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完成税收收入任务;
(三) 负责发票、税收票证使用管理;
(四) 负责纳税人申请的各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五) 负责组织开展委托代征和协税护税工作
三、乡镇地税所(分局)人员配备及领导职数
乡镇地税所(分局)人员配备,原则上按一乡一所设置的不应少于3人,合并设置的分局不少于5人。
乡镇地税所(分局)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一乡一所的配备1职,合并设置的分局4人以下的配备1职,5人以上的配备一正一副。
← 上一篇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 →
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