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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传递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工商(税)联字[200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办法(附表)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

国税发[2003]8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作配合,便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顺畅传递和有效共享,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的精神,制定吉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如下:

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信息交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企业类型、核准(发照)日期、登记机关名称、设立(开业)日期。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年检验照通过日期、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6.信用等级评定信息:评定时间、评定等级。

7.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反馈信息。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

4.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信息。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评定时间、评定等级。

除上述信息外,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对象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分别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1.工商信息交换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来的有关信息进行清分、比对,并将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信息上传至市、州级税务机关。

市、州级税务机关将接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来的和省级税务机关下传的,以及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上传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汇总、清分后,下传至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比对。

省级税务机关将接到的工商机关交换来的等级信息清分后,将不属于本级管理的纳税人信息逐级下传至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信息的交换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的信息,属于本辖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直接进行交换;对不属于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上传至市、州级税务机关。

市、州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县(市、区)税务机关上传的或本级管辖的需交换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属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直接进行交换;不属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直接进行交换;不属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按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分别上传至省级税务机关或下传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接到各市、州级税务机关上传的或本级管辖的需交换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经汇总后直接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信息的同时,实现同样的信息在国地税之间的交换。

(二)信息交换方式
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即时的信息交换,相应的交换软件由省税务机关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开发。在此以前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采用其他电子数据方式(如传递软盘)进行信息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信息交换的电子数据格式采用文本文件格式。

(三)信息交换的时间与周期

1.工商登记信息交换时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月终了15日内,将上一个月新设立、变更、注(吊)销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对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反馈给同级税务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每年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各市、州级税务机关应当核对登记户数,找出差异,分析原因,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2003年度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同级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汇总后上报,各市州税务机关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汇总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

2.税务登记信息交换时限

各级税务机关对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非正常户信息以及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应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四)关于户数核对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每年度终了45日内将登记信息分类汇总后相互交换,并充分利用所交换的信息,进行认真地分析比对,找出本部门在登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不办登记户和漏征漏管户进行彻底的清理,力争在2004年年底前实现工商和税务登记户数的一致。

三、建立联合年度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联合年检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联合年检。

四、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要成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信息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要制定相应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具体方案和工作流程,以保证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

为加强对全省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成立了全省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李祥龙 张瑞利 于收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吉林省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处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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