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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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