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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松原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制度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制度

为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规范代开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货物

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代开发票是指地税机关在限定的行业内,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合同、协议、本人身份

证、认定证书等)而代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种发票控税形式。

第二条 代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虚开发票。

第三条 办理代开发票的行业及种类依据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代开发票时,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必须采取先缴纳税款,后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五条 货物运输业适用6%的综合征收率,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县城、建制镇为0

.15%)教育费附加0.09%、所得税2.7%(县城、建制镇为2.76%)(已废止)。外埠建安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单独向项目负责人征收0.5%的个人所得税。建筑业适用5.3%(或

5.24%)的综合征收率,其中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县城、建制镇为0.15%)、教育费附加

0.09%、所得税2%(已废止)。房屋租赁业适用17.5%(或17.4%)的综合征收率,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

建设税0.35(县城、建制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12%。

第六条 办理代开发票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或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

进行严格审核:

1、建筑业代开发票,申请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明,提供或出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决算书或施工协议或应

付款证明。

2、外埠建安纳税人必须出具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完税证明

原件。

3、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明,提供或出具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或应付

款证明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4、租赁业代开发票,必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或出具租赁合同或应付款证明。

第七条 代开发票一律采用计算机开具,并且使用省地税局统一的专用软件和专用税控装置。填开的内容包

括: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承运单位识别号、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结算款名称、收入总额、综合税收负

担率、已纳税额、完税证号码、填开日期、开票人等。

第八条 收缴的税款,必须按照所属预算级次及时解缴入库。

第九条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登记《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代开建筑业发票时,要登记

《代开建筑业发票台账》。按月将代开发票存根及资料装入卷宗,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条 代开发票必须设专人管理,填开发票时发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发票开具时,由于填开错误或者其它原因需要作废时,必须按规定注明作废标记。

代开发票,发票上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并在发票联和存根联上加盖开具发票单位公章、个

人代开发票在发票联上加盖个人名章和注明身份证号。

每笔发票存根联后面必须附完税凭证或凭证复印件,如是外地区的企业代开发票必须附外出经营活动

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每笔已开完发票的纳税凭证上(缴款书或完税证)都必须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

代开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标注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面标注已开的发票号码。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税率收取税款,擅自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按《松原市地税系统岗责体系》的

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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