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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清州至上海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清州至上海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号) 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清州至上海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88号

北京、天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一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1114号《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北京、汉城一天津、汉城—青岛航线的通知》(略)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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