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