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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月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4603.5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4003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3602.7各县级市

四类3202.4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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