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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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